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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关于协会
工作动态

  • 宝鸡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
  • 电话:0917-3417988
  • Q Q:182385218(群)
  • Email:bjmb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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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简介


      宝鸡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Baoji Commercial Explosive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BCEMA),成立于2005年12月30日。由宝鸡市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流通、使用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行业社会团体。


                                                           

    宝鸡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宝鸡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宝鸡市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流通、使用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宝鸡市民爆行业单位,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宝鸡市民爆行业的不断提升和发展,为宝鸡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本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宝鸡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宝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宝鸡市经二路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积极贯彻党和国家民爆行业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民爆行业的法律、法规,依法促进宝鸡市民爆行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本市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调查和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市场动态、国内外民爆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政策的建议。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配合、协助职能政府部门作好民爆行业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四)总结交流民爆行业管理经验,贯彻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技术与安全咨询服务。接收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公正的仲裁建议。
    (六)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组织行业培训和考察及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加强与其它民爆行业协会的联系。
    (七)总结推广民爆行业工作经验,宣传会员单位典型的人物事迹、表彰优秀会员单位和个人,办好《宝鸡市民爆行业工作简报》。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确定单位会员负责人、联系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 拥护本团体章程;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遵守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权力;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享受本团体共有资源的权利;
    (七)经理事会批准,有代表本团体组织开展与本团体发展协调一致的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团体主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管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 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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