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焚烧销毁爆破物品导致工友死亡 | |
发表时间:2019-08-26 阅读次数:1076 作者:Admin | |
法制网讯 爆破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指挥工友焚烧销毁爆破物品导致一人死亡。2018年7月2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连江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苏某塔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7年6月26日,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塘坂引水二期第5标段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苏某塔与安顺公司爆破作业人员林某银、林某、郑某西、巫某宝及被害人苏某明等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村旧201省道塘坂引水二期第5标段山坑隧洞进行爆破作业。因当天中午突降大雨,造成作业工地停电、道路积水而无法继续进行爆破作业,剩余的乳化炸药104公斤、雷管72发无法清退回库。 当晚19时许,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苏某塔决定并组织苏某明、林某银等人将上述剩余的乳化炸药、雷管投入隧洞前一个水坑中以水溶的方法进行销毁。后因销毁速度太慢,在销毁少量炸药后苏某塔决定将剩余乳化炸药、雷管在隧洞旁的水泥路面上,在未设置安全的销毁场的情况下,以焚烧的方法进行销毁。因在焚烧销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被害人苏某明当场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明符合爆炸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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