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
| 发表时间:2025-11-10 阅读次数:229 作者: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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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的变更内容
增加了术语“爆破作业业绩”(见3.4); 爆破作业业绩 performance of blasting operation 经公安机关审批且安全完工的爆破作业项目。 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见6.2.1、6.2.2.1、6.2.2.2、6.2.2.3、6.2.2.4,2012年版的6.2.1、6.2.2.1、6.2.2.2、6.2.2.3、6.2.2.4);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5年承担过的B级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20项; d)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A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10项; e)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B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5年承担过的C级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20项; d)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B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10项; e)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B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5年承担过的D级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20项; d)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B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业绩不少于10项; e)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B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更改了许可证管理要求(见8.1.1.2,2012年版的8.1.1.2); 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附录B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5年(原为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见8.1.3.1,2012年版的8.1.3.1); 8.1.3.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原为近3年)。 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要求(见8.1.3.4,2012年版的8.1.3.4); 8.1.3.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6.1、6.2(6.2.2.1 c)、6.2.2.2 c)、6.2.2.3 c)除外)和8.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降级要求(见8.1.4.2,2012年版的8.1.4.2); 8.1.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年内(原为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撤销、吊销和注销管理要求(见8.1.5,2012年版的8.1.5); 8.1.5 撤销、吊销和注销 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8.1.5.2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符合法定吊销情形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及时书面告知签发公安机关。 8.1.5.3 签发公安机关在接到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符合此类注销情形的,被注销的单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1.5.4 签发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应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删除了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备案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要求(2012年版的8.2.6、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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