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转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关于贯彻执行《工业电子雷管信息管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表时间:2019-08-26 阅读次数:1045 作者:Admin | |
2019年3月上旬,宝鸡市公安局转发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贯彻执行<工业电子雷管信息管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8〕9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开展集中宣传贯彻 各县(分)局要在前期全市工业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逐条对照《工业电子雷管信息管理通则》(GA1531—2018)(以下简称《通则》)进行学习,综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培训,确保公安机关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及民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准确领会《通则》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通则》的核心内容,为《通则》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力推进工业电子雷管应用 全面推广应用工业电子雷管,从现在起在露天深孔爆破(砂石场、露天矿山、路堑开挖、场地平整等工程)和复杂环境城镇拆除爆破中一律使用工业电子雷管技术。隧道爆破作业和浅孔爆破作业项目逐步使用工业电子雷管技术。煤矿井下及非煤矿山井下作业现阶段暂不使用电子雷管技术。各县(区)工业电子雷管使用率每年递增不得低于20%,到2022年,基本实现电子雷管全面使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分)局治安大队和县(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综合采取突击检查、系统巡查、记录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民爆生产、销售、爆破作业单位产品不合格、编码不规范和信息上传、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坚决遏制以次充好、低价倾销、故意抬高价格等扰乱爆破市场秩序行为,推进民爆生产、销售、爆破作业高质量发展。从即日起,凡检查发现民爆从业单位电子雷管信息管理未按《通则》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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